
索引号: | /2023-00643 | 分类: | |
发文机关: | 市残疾人联合会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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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支持起诉为残疾人妇女追索扶养费
“民行检察,为民而行”。近日,宁远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,通过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,支持一名女性精神残疾人荆某某向其丈夫郑某某追索扶养费的诉求。11月14日,法院作出判决,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。
荆某某与郑某某于2012年登记为夫妻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,荆某某因不堪生活及精神上的压力,身患抑郁症并日趋严重,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二级,并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。而其丈夫郑某某对其不闻不问,故意逃避监护扶养义务。荆某某的父亲现已年满64周岁,没有固定收入,无力承担荆某某的医疗费、生活费等开支,荆某某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。
荆某某向宁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郑某某给付扶养费,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。宁远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,立即开展调查核实,听取了各方意见,核实了郑某某收入情况和荆某某的生活情况,认为该案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,遂依法向宁远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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